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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24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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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77号(社会管理类035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7〕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77号(社会管理类0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7〕20号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养老保险按年限计算方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不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先行,率先实施了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确定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养老保险制度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企业职工应随企业一起参保,履行按时足额缴费的义务,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您提出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缴费不满15年领不到养老金等问题,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转移接续方面已基本建立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实现了“不管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在延长缴费方面,对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明确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已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参保人员在职时缴费工资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年龄越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较高。在待遇调整方面对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国家不断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使他们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随着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实力持续增强,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应该说国家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较好保障了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但是,也正如您所说,在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比如,有的企业为减少支出,有的职工由于不了解国家政策、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企业和职工一起想方设法不参保或者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宣传相关制度政策,使参保人员更加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保障自己养老权益的意识。同时,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技术手段、强化监督执法,遏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按照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不断完善政策,规范经办流程,实现精确管理和便捷服务,更好地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