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在去产能企业细化、完善并优先使用四项提前退休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前退休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家实施政策性企业破产,出现大量富余职工下岗失业的现象。在积极做好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对接近退休年龄、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采取了提前退休方式来进行安置,这与当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就业渠道不畅通,社会保障方式比较单一的背景相关,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提前退休既对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一定的冲击,又不利于保障参保职工权益。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提前退休将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形成,对少数人员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人来说,也不公平。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提前退休进一步拉低退休年龄,加剧了人口抚养负担。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提前退休的管理,严格控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原则上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近年来,围绕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我们重点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工作;二是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深入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保护职工权益以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下一步,将按照中共中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夯实工作基础,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抓紧完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月1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职工安置等一揽子政策。按照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在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4月7日已正式印发。文件明确了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主要渠道、工作要求。总的考虑是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目标是确保职工平稳过渡,改革顺利推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鼓励企业依托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内部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而不是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同时通过加大援企稳岗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更多选择内部安置。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启动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确实要离开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大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力度。三是允许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职工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四是公益性岗位兜底。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确实难以市场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在此过程中,还将指导企业和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解决好拖欠社保等债务纠纷;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做好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落实好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兜底他们的基本生活。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摸清底数,细化操作,落实政策,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