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5〕9号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女性承担着人类繁衍发展的社会责任,因其独特的生理特点,需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重新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对于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健全完善相关规定
相对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劳动保护更加具体明确,保护水平得到提升。同时,科学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将其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增强了其强制效力。
《特别规定》作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协调一致。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奖励政策的依据是我国计划生育法,其主要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尽相同,正如您所言,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产生了相应配套政策滞后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计生部门的法规政策协调,适时建议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规定,同时积极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政策。
二、关于加大执法督查力度
近年来,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职责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重点加强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工作时间以及女职工产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在2014年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案件700余件,并责令用人单位及时整改,较好地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一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做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的同时,适时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等专项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三是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向全国人大反映您提出的将《特别规定》纳入2015年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内容的建议。
三、关于改进措施促进参保
(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问题
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推动生育保险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我部正与财政部抓紧研究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其中拟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比例由原来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下调到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同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不得留有过多结余,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二)关于分类缴费问题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区分职工性别、年龄及工龄等情况,主要目的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体现国家社会政策的公平性,避免出现用人单位招工中的性别、年龄歧视,促进妇女就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关于加强维权普法宣传
《特别规定》颁布施行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等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活动,采取深入到企业、工地、车站等地点发放宣传材料、当场宣讲、解答法律问题等形式,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重点宣传,使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女劳务派遣工为重点,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以案释法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女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