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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00-00107
  • 分       类|
    劳动标准;厅函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00年07月11日
  • 标       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0〕84号
  • 是否有效|
  • 失效/废止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00年07月11日 字体:[ ]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