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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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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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823004/2000-0010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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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标准;厅函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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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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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11日
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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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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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0〕84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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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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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0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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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