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1996-00066
  • 分       类|
    劳动标准;厅发文
  •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 发文日期|
    1996年09月16日
  • 标       题|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 发文字号|
    劳办发〔1996〕191号
  • 是否有效|
  • 失效/废止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 1996年09月16日 字体:[ ]

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