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00-00087
  • 分       类|
    劳动报酬与福利;厅函
  •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 发文日期|
    2000年02月12日
  • 标       题|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0〕18号
  • 是否有效|
  • 失效/废止时间|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 2000年02月12日 字体:[ ]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