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领导下,负责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建工作,主要职责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的决定和决议,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职责要求,大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检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发挥政治保证作用。
第二章 领导责任制度
第三条 在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机关党委负责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建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负责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主持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协助党委书记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的部署,安排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机关党委书记请示报告。
第六条 机关纪委书记主持机关纪委全面工作,并按机关党委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七条 机关党委副书记按工作分工,协助常务副书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八条 机关党委委员、常务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各自职责,参加全委会、常委会,参与集体领导,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按党内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机关党委实行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书记碰头会议、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组织书记会议及机关党委全体人员会议制度,承办部党组召开的一年一度机关党的工作会议。
(一)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常务副书记)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时间和议题由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确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开会。会议内容主要是: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有关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2)讨论决定部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审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4)研究制定党建工作年度或较长期的计划安排。
(二)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常务副书记)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同志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内容主要是:
(1)研究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
(2)研究机关党委重要专项工作;
(3)审批下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4)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5)研究党内表彰工作,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审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6)研究决定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有关事项;
(7)研究须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书记碰头会议。书记碰头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书记、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有关重要决定、指示;
(2)通报工作情况;
(3)研究有关事宜,安排近期重点工作。
(四)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组织书记会议。基层党组织书记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委托常务副书记)主持召开,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
(1)传达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
(2)部署阶段性或专项党建工作;
(3)交流党建工作经验;
(4)汇报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五)机关党的工作会议。根据部党组决定,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机关党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上一年机关党的工作,对下一年机关党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六)机关党委全体人员会议。机关党委全体人员会议由书记、常务副书记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机关党委全体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学习有关会议、文件和上级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意见,部署工作任务等。
第四章 工作部门责任制度
第十条 机关党委根据工作职责,内设3个机构: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具体职责是:
(一)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性工作: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及发文核稿;文件收发、传阅与保管;经费、印章管理和使用;人事、内部制度建设,安全保密,办公设备维护等。负责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和部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组织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体活动;负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员、侨联等统一战线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负责维稳工作。承办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组织处
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检查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开好民主生活会,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引导党员履行义务,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开展党务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负责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奖惩工作;负责接转党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党费和党内统计工作;承办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相关服务工作;指导部属有关单位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承办部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宣传处
制定学习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编写工作简报和有关文字材料,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职工思想状况,提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负责部党组中心组学习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党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处级党员干部参加党校理论培训。
第五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公文处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文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机关党委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等统一归口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收到上级机关和部内外各单位的来文,办公室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阅批,重大问题报送书记阅批。
第十三条 以机关党委名义上报下发文件,属于重大事项,由常务副书记审核后,呈报书记签发;一般性文件由常务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文件要严格把关,要符合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练。公文办理涉及部内有关单位职权范围或需要有关单位会签的,在事先协调、沟通后,再进行会签。
第十五条 在文件传阅过程中,要事先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确保传阅的时效性。在传阅过程中不得擅自抽取、自留和积压。对于机密等级以上文件的传阅,需报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事项,如机关党委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