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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服务工作大局,拓宽工作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支部支持和协助本级行政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本支部的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部机关、外专局、公务员局和部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六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者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50人以下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可以根据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设立党小组。
第七条 党支部的设立与组建由上级党委决定。新成立或重新组建的单位成立党支部,要及时报上级党委批准。事业单位党委所属的党支部属于上述情形的,在报上级党委批准后要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一)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候选人在民主酝酿的基础上,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差额选举产生。选出的支部委员组成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报上级党委批准。
(二)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支部的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至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设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如工作需要可设青年委员、群工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三)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须报上级党委批准。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部党组、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贡献聪明才智。
(六)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干部人事等各项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书记、副书记职责
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党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主持讨论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研究安排支部工作,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抓好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四)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涉及本支部党员的信访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职责
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协助支部负责人做好党支部换届选举有关工作,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推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有关要求,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负责党内统计。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职责
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订学习计划和建议,并抓好计划的落实;各单位党支部的宣传委员,要做好本单位司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的相关服务工作;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集体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支部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选举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和要求,推选本支部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缺额的支部委员。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布置工作,听取和审议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业务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奖惩等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研究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和发展党员等工作,对党支部的活动作出安排。
(三)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向党员布置工作,召开组织生活会,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完成小组所分配工作的情况,讨论发展党员。
(四)党课。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形势任务等方面的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制度
党支部可以通过座谈会、个别谈心、问卷调查等方式,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对党员干部思想状况进行分析,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对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党支部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同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个别党员的思想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防止引发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可与年度总结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各单位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制定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主动配合行政负责人做好民主生活会各项工作。
第六章 党员的理论学习
第二十一条 抓好理论学习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摆在支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组织党员学习基本理论、时事政治、相关业务知识,组织党员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有关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坚定方向、结合实际、重在创建、力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在创建的过程中,制订党员学习计划,健全党员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落实”。每位党员每年至少要选学一本有助于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的好书。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学习,支部要组织党员定期学习,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全面学习,创新形式灵活学习。要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高举旗帜、把握方向的政治素质,转化为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能力,转化为开拓进取、解决问题的创新举措,转化为为民、务实、清廉的优良作风。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坚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的原则,以思想工作保证和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吸引力;坚持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方式方法
(一)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注意摆事实、讲道理,用疏导的办法和民主的方法解决党员及群众的思想问题,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激发和调动党员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党员自我教育的目的。
(二)抓两头带中间。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鼓舞、凝聚和引导群众。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三)加强分类指导。深入细致地做好个别人的思想工作,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问题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加以解决。
(四)抓思想苗头,防患于未然。及时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抓住思想倾向、苗头问题,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努力把工作做在前头。
(五)把关心群众生活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以组织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集体活动为有效载体,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八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对象
党支部要对本单位全体党员,重点对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章及党的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部党组、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等情况;
(二)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任务的情况;
(三)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情况;
(五)坚持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
(六)认真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政策和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八)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教育,使党员明确开展党内监督的权利和接受党内监督的义务,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开展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的组织反映有关问题。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指定党员加强联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加强培养教育,定期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不少于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五)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上级党委或支部(党总支)要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七)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八)各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发展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情况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十一条 党费交纳
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主动、及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一)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四)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
(五)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十二条 党费的上缴
各单位党组织每季度按本单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额50%的比例,向部机关党委上缴党费。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党费由党组织派专人统一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等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各党支部每年1月15日前要将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本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并上报上级党委;各单位党组织将情况汇总后报部机关党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部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