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选登
高*霞: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长达十几年,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是否符合人社部发〔2022〕45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的第五款:(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劳务派遣公司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的
基金监管局: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劳务派遣公司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的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中第六条第五款“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理由:该资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