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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来源:调解仲裁管理司
发布日期:2026-08-18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5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第四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条例紧扣争议发生、化解规律,立足省情实际,以制度创新推动争议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构建全链非诉体系,筑牢江淮解纷防火墙

  条例立足源头预防、前端协商、调解优先、稳慎裁决的思路,对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进行专章规定,形成从前端预防到后端处理的全流程非诉讼解纷体系。强化源头预防。重点突出用人单位在争议预防的主体责任,强化人社、工会、企联等部门单位指导监督作用,推动建立常态化争议监测预警机制,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推动平等协商。明确多方力量主动参与,推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开展协商,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规范调解仲裁。明确提出设立多层次调解组织体系,规范调解组织职责、程序;明确仲裁员从业规范、仲裁庭纪律等,确保争议处理合法、公正。

  传承徽韵礼让和谐,彰显六尺巷柔性情怀

  条例旗帜鲜明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着重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对抗。多方力量协同参与。规定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要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形成工作合力。社会力量补充赋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拓宽服务渠道。调解主动靠前介入。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让法治温度可感可及。

  优化仲裁服务模式,架起便民维权连心桥

  条例聚焦群众维权堵点难点,推出一系列务实便民举措。推行灵活仲裁方式。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方便当事人维权。打通保全衔接通道。对仲裁过程中劳动者申请保全的,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转交相关材料,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凝聚皖域共治向心力

  条例着力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形成调解、仲裁、诉讼衔接顺畅、联动有力的工作格局。强化裁审衔接。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促进争议办理质量提升。深化“四调联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明确多方参与。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创新新业态解纷模式。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明确构建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合力化解争议。

  强化仲裁工作保障,夯实争议处理压舱石

  条例从人员、经费、信息化等多方面为仲裁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落实办案补助。规定仲裁员依法开展仲裁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助,稳定专业队伍。引入购买服务。条例明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办案压力,提升服务效能。加强基础保障。条例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加强人员队伍、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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