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争议解决渠道 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
发布日期:2025-08-01                               打印本页

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就业意愿的老年人众多。由于无法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超龄劳动者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超龄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依据不明、渠道不畅、体制不顺的问题。为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而且规定了多元救济保障机制,为超龄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能够落实到位。

第一,司法与准司法的保障。一是自愿调解。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由第三方居中斡旋、撮合争议双方就纠纷解决自主达成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调解作为超龄劳动者权益救济的方式之一,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成本,维护用工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简便、灵活、高效,具有准司法性。征求意见稿规定,超龄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的,超龄劳动者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这可让劳动者在更短的周期、以更低的成本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仲裁标的额较小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可适用“一裁终局”的程序,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更加高效的维权机制。三是司法保障。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超龄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和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监督。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超龄劳动者在工时、工资等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基准,该基准具有强制效力。因此,不同于传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机制,除了司法和准司法的救济渠道之外,对于居于弱势地位主体的权益保障,还建立了行政保障机制,以确保基准能贯彻执行。行政救济保障机制具有主动性、及时性、效率性的优点。一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保障。传统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征求意见稿将超龄劳动者部分基本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具体包括加班费、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支付保障相关事项,对于用人单位相应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察。二是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关乎超龄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工会监督和支持帮助。工会作为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的重要职责。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会负有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查处建议。依法支持和帮助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权利必有救济。征求意见稿实现了超龄劳动者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配套、衔接,全方位覆盖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构建了司法和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形成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合力,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落到实处。(作者范围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